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臺州市海洋經濟發展局:
現將《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12日
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從業主體的市場行為,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公路規〔2021〕3號)《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水發〔2008〕5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職責分工
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機制,依法維護公路水運建設領域從業主體的合法權益。
(一)省交通運輸廳職責
負責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并發布從業主體的省外業績信息和省外從業主體的基本信息。
(二)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職責
負責轄區內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的指導、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從業主體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中做好轄區內新開工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登記管理;負責審核從業主體轄區內(高速、國道及水運工程)的業績信息和轄區內從業主體的基本信息。
(三)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
負責轄區內從業主體信用信息的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從業主體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中做好轄區內新開工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登記管理;負責審核從業主體轄區內(省道及農村公路)的業績信息。
三、信用信息內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從業主體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從業主體是指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的設計、施工(分包)、監理、檢測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1.從業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含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質資格情況等。
2.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學歷、職稱及執業資格證書等。
(二)業績信息內容
業績信息主要包括企業業績信息和人員業績信息。2025年1月1日起,從業主體在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新發生的全部在建業績信息應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中公開。
1.企業業績信息包括:工程名稱、投資項目統一代碼、承建單位名稱、項目類型、技術等級、合同段名稱、標段編碼、合同金額、合同段開工日期及交(竣)工日期、起止點樁號、質量評定情況、主要工程量內容等信息,其中房建、綠化、養護等業績不包括在內。
2.人員業績信息是指主要從業人員及履約時間,主要從業人員包括:項目設計負責人和分項負責人,項目經理、副經理、項目總工、安全負責人,總監、副總監、監理工程師,檢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項目主要人員。
四、信用信息采集和審核
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與部管理系統(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和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對接和數據同步。從業主體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有系統支撐的,通過系統對接共享至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無相關系統支撐的,建設單位及從業主體應通過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及時填報相關信用信息。從業主體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采取自愿公開方式進行錄入。
(一)基本信息采集和審核
基本信息由設計、施工(分包)、監理、檢測等單位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錄入,對真實性負責,省外從業主體的基本信息由省交通運輸廳按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規定流程予以公開,省內從業主體的基本信息由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按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規定流程予以公開。
(二)業績信息采集和審核
企業省內業績信息由建設單位負責在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錄入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10個工作日未錄入的,從業主體應及時提醒建設單位;超過1個月仍未錄入的,從業主體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反映,由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填報。
建設單位錄入企業省內業績信息后,從業主體應在10個工作日予以確認和填報人員業績信息,并對真實性負責。高速、國道及水運工程由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審核;省道及農村公路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的,項目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督促整改。
省內跨區域的業績信息,審核單位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明確。
企業省外業績信息以部管理系統中發布的為準。
(三)審核時間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審核。
五、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詢使用
(一)信用信息披露
1.首次填報或更新從業主體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的,應在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中上傳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主體信用承諾書;更新信息的,還應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2.從業主體發現披露的信息有誤,應及時向相應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相應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異議期間原有信息披露內容仍然有效。
3.披露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有誤或存在弄虛作假,可向負責審核的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反映。
(二)信用信息查詢使用
1.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通過公開、政務共享和查詢方式披露,其中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政務共享和查詢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予公開。
2.從業主體可通過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與服務系統查詢自身信用檔案、信用記錄等相關信用狀況。鼓勵在全省交通建設行業的資質審查、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推薦評優等活動中查詢應用。
3.鼓勵社會主體在有關資源交易、貸款保險等活動中將從業主體信用狀況作為依據和參考。
六、保障措施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應加強工作落實,明確專人負責信用信息的審核和發布等管理工作,加強已公開信息的動態核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限期整改;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信用信息披露應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對擅自披露或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擅自更改有關信息、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按其相應規定處理。
七、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浙交〔2021〕76號)同時廢止。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函〔2024〕100號)精神,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從業主體的市場行為,我廳印發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便于理解,現就《實施細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2024年1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信用信息自查自糾和存量業績補錄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補錄已完業績。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資質審核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新開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要求及時公開,申報公路設計、施工各等級企業資質所用的企業業績和人員業績等均以部管理系統中發布的信息為準,對企業公開、資質受理、人員履約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建設市場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要求,打造誠實守信高效的市場環境,有必要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相應指導性文件,以便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管理。 主要依據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公路規〔2021〕3號)《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水發〔2008〕510號)等有關法規、規章,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函〔2024〕100號)等文件規定。 《實施細則》包括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信用信息內容、信用信息采集和審核、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詢使用、保障措施、附則7部分內容,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了《實施細則》適用于浙江省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各從業單位及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為職責分工。明確了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監督及管理工作職責。 第三部分為信用信息內容。明確了從業主體基本信息及業績信息等信用信息的主要內容,并細分主要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四部分為信用信息采集和審核。明確了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強調了基本信息和業績信息上報的相關要求和主要程序,明確了信息上報的采集要求,規定了信息上報受理的時限。 第五部分為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詢使用。一是明確了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二是披露信息有誤,明確了相關流程和要求,按照信息披露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三是披露信息備受社會監督;四是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相關渠道及使用方式。 第六部分為保障措施。明確了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有關要求。 第七部分為附則。明確了《實施細則》的實施時間和需要廢止的文件。 附件是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主體信用承諾書,主要針對各從業主體在信用信息公開過程中需要遵守的。 (一)調整信息公開的范疇 一是增加了從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將檢測單位納入從業主體的范疇,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上報流程和規則將保持一致;二是拓展了業績信息公開的范圍,新增施工分包業績的公開;三是確保了信息公開的及時性,要求2025年1月1日起新開工的公路水運項目應及時錄入并公開。 (二)優化了信息公開的內容 一是梳理了信用信息的公開內容,對一些“無效”的信用信息進行了刪減;二是根據企業及行業需要,擴充了信用信息的內容,尤其在人員履約方面進行了規范化。三是強化了部省系統信用信息的一致性,減少填報困惑。 (三)調整了信息采集的方式 一是省內新開工公路水運項目信息由建設單位錄入,應在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錄入工作,超1個月未及時錄入的,由主管單位督促填報;二是人員業績信息由從業主體填報,并確認建設單位錄入的業績信息,對其真實性負責。 解讀機關: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解讀人:彭文川, 電 話:0571-87827397。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